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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7 18:34 [ ]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盐城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盐政办发〔20185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0217




附件

 

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盐城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盐政办发〔201857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等文件,设立盐城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规范信保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担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 信保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在保证信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条件的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下同)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信保基金按照“1+N”模式运作,设立一个信保基金池,基金项下设立4个专项业务基金,其中:科技成长贷为基础基金,苏微贷、苏科贷、小微创业贷等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池为特色基金,与省合作的特色基金仍按省文件规定执行现有运作模式及相关政策。

第五条 信保基金总规模不低于6亿元,其中:基础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调整额度。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苏科贷、苏微贷、小微创业贷、科技成长贷等,统一纳入信保基金范畴管理,区级科技成长贷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安排增量。根据基金实施进度和成效,市财政在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增量资金,充实基础基金,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分别出资1000万元。市和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联动建立信保基金资金池,所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国库存款体系统一管理;

(三)争取上级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规模;

(四)基金运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银保监分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上述相关单位的处室(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委托盐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信保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职能。

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专项业务设立方案及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专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协调解决信保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盐城银保监分局等配合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开相关会议,拟定基金绩效考核事项,审定基金管理报告,审核基金代偿,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信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信保基金功能模块开发、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信保基金网上运行监管,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牵头组织对各银行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信保基金资金筹集划拨等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等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专项业务需求,拟定专项业务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滚动建立企业名单库,指导企业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

市人行、盐城银保监分局:督促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审贷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独立审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负责对已代偿贷款进行追偿。每月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职责:及时审查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银行审批意见,履行担保管理等职责,承担约定比例的担保损失。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前复核、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定期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等。负责督促合作银行对已代偿贷款追偿。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  信保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依据委托协议和相关办法负责信保基金运作管理。通过已上线运行的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途径,为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搭建桥梁,积极推广信保基金业务,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

第十二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应当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面向全市符合工信部等五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在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面向全市所有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

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BP,不得向企业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市和县(市、区)、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各明确1-2家担保机构参与信保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专职审批、专门制度、专门举措、专设流程,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合作各方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放大倍数和贷款投放规模,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风险管控要求和基金绩效考核要求等内容。信保基金新发放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达到基础基金规模的10倍即20亿元,各合作银行贷款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信保基金使用流程

(一)申请。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网址:http://yc.jsjrfw.com/)。

(二)受理。合作银行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企业的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同时,苏微贷、苏科贷、小微创业贷等特色基金业务应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线上贷审业务。

(三)评审。对于受理的企业,合作银行及时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业务,银行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合作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担保贷款基金使用条件的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定贷款额度等。

(四)复核。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将贷款审批相关资料报基金管理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复核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复核意见书,同时抄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放款。基金管理人复核同意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所有上月放款明细及相关信贷资料报送至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管理人每月核对、定期存档、做好档案管理。

(六)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及内控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基础基金担保的企业单户单笔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在基础基金项下所有银行贷款余额总和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主要运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同时将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信保基金主要以融资增信的方式,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贷款本息(不含逾期利息)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按比例承担。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服务。基金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财政部门根据代偿情况,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内对信保基金进行补充。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原则上要求合作银行对于信用贷款类为无抵押和担保条件。对于担保贷款类,需无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信用贷款补偿,由基金、银行共担贷款本息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0%20%

担保贷款补偿,由基金、银行、担保公司共担贷款本息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60%20%20%

贷款补偿由基金分担部分,市、企业所属县(市、区)各承担50%。鼓励和支持保险等市场化金融机构,加入信保基金风险分担体系;积极引进再担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争取国家、省相关补贴政策,提高信保基金新增贷款放大倍数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 信保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对单个合作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合作银行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信保基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保基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单个合作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当单个合作银行的年度代偿总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基金管理人中止与该合作银行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二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60天或本金未逾期但利息逾期达到9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获受理的,经办银行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代偿申请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材料,提出代偿审核请求。代偿会审会同意代偿的业务,原则上贷款逾期90天以内要代偿完毕。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收到《代偿申请书》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

(一)信用贷款补偿类,同意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提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中向其划转。不同意代偿的,由银行自行处理。

(二)担保贷款补偿类,同意代偿的,原则上由合作担保机构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基金+担保”部分应代偿金额。合作担保机构在代偿之前,必须与经办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等资料,向基金管理人提请,从基金中划转应由基金承担风险比例部分的资金。不同意代偿的,由合作担保公司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代偿义务。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保基金原则上不予补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未按银保监局、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业务监管要求发放贷款的;

(三)未按信保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放贷的;

(四)合作业务贷款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五)贷款逾期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履行尽职义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追偿业务进展情况,未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等各项成本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取消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名下其他企业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存量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置换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资金。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管理人应组织对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定期、不定期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对绩效达到放贷目标,风控管理好、代偿率低的合作银行,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放贷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银行,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合作银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财政国库存款存放招标指标体系。

第二十九条 信保基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保基金项下基础基金按本办法执行,苏微贷、苏科贷、小微创业贷等暂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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