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二)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四)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五)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六)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