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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五大改革要点

发布日期:2020-04-29 17:58 [ ] 浏览次数:



 

      一、更加包容的企业上市条件

      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一)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三)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四)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二、明确深交所进行上市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及监督

      对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规定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以及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程序的流程、审核机构设置、审核内容。

      三、明确审核最长时间为3个月

      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四、健全完善退市机制

     (一)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

     (二)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

     (三)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五、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

     (一)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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